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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4日,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發布“《江蘇省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規范化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該《指南》中指出關于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VOCs)無組織監測點位布設:對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進行監測時,在廠房門窗或通風口其他開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若廠房不完整(如有頂無圍墻),則在操作工位下風向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
幾個重點總結:①關于采樣時間和頻次問題,《指南》中指出無組織監測的采樣,一般以連續1h采樣計平均值;若污染物濃度偏低,可適當延長采樣時間;若分析方法的靈敏度高,僅需用短時間采集樣品時,應在1小時內等時間間隔采集3~4個樣品計平均值;對于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也可進行任意一次濃度值監測。②惡臭污染物監測的采樣,連續排放源間隔2h采1次,共采集4 次;間歇排放源選擇在氣味最大時間內采樣,樣品采集次數不少于3次。為了捕捉監控點濃度最高的時間分布,實際監測時可增加采樣時間或頻次。
其實,自GB37822-2019《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票房標準》發布后,VOCs無組織排放的管控經常見諸報道,不少企業因此被罰款,我們一起來回顧下:
2020年7月19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轄區企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無組織排放進行專項執法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某玻璃鋼葉輪生產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收集不到位、現場氣味刺鼻等情況,依法進行立案調查,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按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成為嚴格按照新標準江蘇省實施廠內VOCs無組織排放超標處罰第一案。
2020年,7月29日,安徽省亳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會同環境監測人員,對亳州譙城區某鞋服有限公司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無組織排放情況開展執法檢查。8月5日,亳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進行立案查處,對車間內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設施設備實施現場查封,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下一步,亳州市生態環境局將依法對該公司進行行政處罰。這是安徽省VOCs綜合治理行動中,采用《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附錄A“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特別排放限值”作為執法標準,同時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快速檢測方法,立案查處的安徽省廠內VOCs無組織超標排放第一案。
此兩地第一案具體回顧案情分別如下:
2020年7月19日,蘇州市吳江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轄區企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無組織排放進行專項執法檢查,此次檢查也是落實生態環境部印發的《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的要求,嚴格按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對無組織排放重點行業企業,特別是群眾信訪投訴較多的企業開展的一次專項執法行動。
據了解,在夏季,臭氧是導致部分城市空氣質量超標的首要因子,而VOCs則是形成臭氧的重要前體物。在蘇州,工業源是主要的VOCs污染源,進一步加強VOCs治理是現階段控制臭氧污染的有效途徑,也是幫助企業實現節約資源、提高效益、減少安全隱患的有力手段。
執法人員對企業VOCs排放點位進行摸排
在7月19日的首日執法行動中,執法人員每進入一家企業,便直奔生產區域,用手持式檢測儀對車間內有VOCs氣體產生的區域進行檢查。“VOCs的排放分為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有組織排放通俗些講就是通過排氣筒有規律地排放,比較容易監測。
▲監測人員在車間外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行監測
而無組織排放由于污染物種類多、排放點廣,難以量化和處理,所以監測、評價和控制都比較困難。”執法人員告訴記者,“2020年7月1日起實施的《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就解決了這一難題,也為我們執法提供了重要的數據
7月29日,亳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會同環境監測人員,對亳州譙城區某鞋服有限公司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無組織排放情況開展執法檢查。檢查時該公司生產車間制鞋涂膠工序正在生產,對涂膠后的鞋子進行烘干的加熱箱未配套安裝揮發性有機物廢氣處理設施,現場氣味刺鼻,車間北側一排氣扇正在向外環境抽排廢氣,南、北兩側大門均處于打開狀態。環境監測人員立即采用便攜式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在車間北側大門外1米處,距地面1.5米以上位置監測發現,非甲烷總烴瞬時濃度值為29.36mg/m3,該公司涉嫌揮發性有機物收集不到位及廠區內無組織排放超標。為進一步固定證據,監測人員嚴格按照最新的無組織廢氣采樣技術規范要求,分別在該公司生產車間北側排氣扇外1米處、車間北側和南側大門外1米處,距地面1.5米以上位置用采氣瓶取樣。經化驗室檢測分析,非甲烷總烴小時平均濃度為分別為18.0mg/m3、33.4mg/m3和13.2mg/m3,分別超過《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表A.1特別排放限值(6mg/m3)2倍、4.56倍和1.2倍。
8月5日,亳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進行立案查處,對車間內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設施設備實施現場查封,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下一步,亳州市生態環境局將依法對該公司進行行政處罰。這是安徽省VOCs綜合治理行動中,采用《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附錄A“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特別排放限值”作為執法標準,同時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快速檢測方法,立案查處的廠內vOCs無組織超標排放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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