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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晉江法院對被告單位某水處理公司、被告人李某污染環境案作出一審宣判:某水處理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一萬元;李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據悉,這是晉江首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入刑案。
據了解,被告單位某水處理公司是市級重點排污單位。2021年9月20日17時許,被告人李某作為廠長,在被告單位全天運營并持續排放含有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情況下,未通知自動監測設備運維人員到場,且未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指使該公司設備部機修人員陳某將自動檢測設備采樣管移出監測水面,并在該采樣管套管底部加裝PVC水管,意圖在污水濃度較高時往PVC水管注水進行稀釋,干擾監測數據。
李某自以為采樣口監控設施未運行可以偷天換日蒙混過關,殊不知采樣管移動導致的數據異常信息已被后臺獲取,且監控設施已聯網運行。執法人員通過調用監控視頻第一時間鎖定了違法行動的證據,并通過現場勘查發現了存在異常的加裝水管。
晉江法院經審理認為,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被告單位某水處理公司、被告人李某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由于被告單位某水處理公司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構成單位犯罪,依法應采取雙罰制,即在單位承擔罰金責任的同時,還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判處刑罰。
依照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的,構成污染環境罪。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規定并不需要有超標排放的結果,而是只要重點排污單位有上述逃避監管的行為,同時又排放上述污染物即可。
環境監測、環評造假將立案追訴!最高判刑10年!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發布《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標準》),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特別要注意的是,其中明確規定,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機構在兩年內造假三次,就要判刑,最高判刑10年。
公安部4月29日發布《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標準》)將于5月15日正式實行,立案標準重新明確了環評、環境監測數據造假問題的立案追訴標準。
去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施行,其中第229條規定, 環評、環境監測機構人員故意造假,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環評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因此,環評和監測造假,最高可以判10年,最少也要判5年以下。最高檢和公安部剛剛發布的《立案標準》,就是對故意造假的立案標準做出詳細的規定。
《立案標準》還對盡管不是故意造假,但是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也要判刑。
因環評、監測造假入刑的案子,最值得警醒的,是江蘇響水2019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涉案的6家造假的環評機構的22名責任人都被判刑。
法條原文:
第七十三條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虛假證明文件虛構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且占實際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十四條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修改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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